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望江XX布业经营部,投资人:朱某,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
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2022年1月,原告负责人与被告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确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布料货物。在此之后,双方多次通过微信沟通货物款式、金额、发货时间等。在被告发送订货要求后,原告负责人均将发货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虽然被告长期未结清与原告的货款,但始终在订货、支付部分货款,所以原告负责人在接收货款后均以文字方式向被告算明累计欠付货款金额,本次支付金额,仍拖欠货款金额,被告对此并未表明过异议。在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前提下,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但被告长期推脱,拖欠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3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39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还欠多少货款未支付?
【处理结果】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叶某某欠原告望江XX布业经营部货款37392元,被告叶某某提出于2023年5月30日前还款7392元,2023年6月30日前还款不低于5000元,2023年7月30日前还款不低于5000元,2023年8月30日前还款不低于5000元,余款2023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原告望江XX布业经营部同意;
二、如被告叶某某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望江XX布业经营部可就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8元,由被告叶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长期拖欠货款,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参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国晖律师与当事人充分交流,在证据材料收集过程中,严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庭审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此案办结,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HHMS152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