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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国晖介入最终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23-10-31 10: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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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8月12日签订了《瓷砖胶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揽的“XX园XXXX项目X标段货量区二批次装修工程”供应瓷砖胶等产品。原告根据被告的需要向案涉工程项目发出瓷砖胶、水性界面剂等货物产品。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每月15号前结清上个月的货款,逾期一天,按日支付逾期款0.1%的违约金。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交付货物产品合计货值187800元,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收到货物及相关的发票,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未支付的货款187800元;
       2.被告支付逾期未支付货款的违约金90027元(其中88000元货款,按照交货后的次月16日即2021年9月16日起,按照日0.1%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为46024元;20000元货款,按照交货后的次月16日即2021年10月16日起,按照日0.1%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为9860元;20000元货款,按照交货后的次月16日即2021年11月16日起,按照日0.1%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为9240元;29800元货款,按照交货后的次月16日即2021年12月16日起,按照日0.1%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为12873元;30000元货款,按照交货后的次月16日即2022年1月16日起,按照日0.1%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为12030元);
       3.被告承担原告为追讨货款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有应否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确认,截止至2023年4月20日止,被告贵州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XX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87800元、律师费5000元、保函费500元,合计193300元,被告贵州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定于2023年6月10日前支付5500元,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878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23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广东XX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二、本案的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08.71元,财产保全费1959.14元,合计4767.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被告贵州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定于2023年6月10日前向原告广东XX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三、若被告贵州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的,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结,双方不得再就本案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若被告贵州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告广东XX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尚欠的款项(扣减已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贵州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未付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被告贵州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瓷砖胶供货合同》,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对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催要无果后,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应付货款以及相关诉讼费用。最终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双方达成调解,双方约定被告按期支付剩余货款以及律师费,本案得以终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FHMZ005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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