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某长期从事苗木种植经营,自2016年5月起,被告胡某某因经营需要多次从原告处采购草皮、竹、黄杨等各种苗木产品。双方口头约定价格后,原告便安排发货并将所有苗木运输至被告指定地点交付,被告收货后在销售清单上签字确认。
截至2019年,原告累计向被告供货金额达12万余元。原告已履行完全部交货义务,但被告仅陆续支付过少部分货款,尚有大部分款项一直未结清。2023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进行货款结算,一致确认“2016年欠91735元、2017年付2万、下欠71735元,2018年欠21680元,2019年欠11750元,总计下欠105165元”。原告在起诉时,将2019年欠付的款项11750元漏算,故实际起诉的金额为2016年及2018年的款项合计93415元。
原告虽多次凭借销售单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每次都以“我知道”、“在准备”、“不是要到钱,是不够你”等各种理由屡屡推搪,以此拖延付款。无奈之下,原告委托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许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某某支付货款934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6292元(以本金9341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按照一年期LPR计算,暂计至2025年5月28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胡某某承担。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法院公告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1. 本案货款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案涉交易发生于2016年至2019年,原告于2025年才提起诉讼,距最后一笔交易已逾六年,被告可能以诉讼时效抗辩;
2. 剩余未付货款金额的认定。原告主张的93415元中包含2016年至2018年多笔款项,需结合销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款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
3.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
【处理结果】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胡某某向许某某购买苗木产品等货物,许某某按其要求的数量供货,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许某某依约交付货物,且双方对上述买卖款项进行了结算。现胡某某经结算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向许某某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剩余货款数额。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许某某与胡某某于2020年12月10日通过微信对2016年至2018年未付货款已做结算,胡某某又于2020年12月11日支付货款4200元,故胡某某应向许某某支付2016年至2018年产生的剩余货款为89215元(93415元-4200元)。因胡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已付款项,法院采信许某某所述的已付款情况,认定胡某某应向许某某支付该部分剩余货款89215元。
关于利息。因双方未对货款的付款期限进行明确约定,法院酌定利息以8921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5年7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某某货款8921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921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5年7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94元,保全费1119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均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涉交易发生时间早(2016年至2019年),原告起诉时间晚(2025年),时间跨度长达九年,诉讼时效是本案最大的法律风险。在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原告不仅成功突破了诉讼时效障碍,还获得了法院对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有力支持。
国晖律师在诉讼策略上采取了“求其上者得其中”的务实做法。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算,虽法院最终调整为自起诉日起算,但这一策略有效促使法院对利息问题进行全面审查,最终支持了自起诉日开始的利息。同时,律师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相应资产,为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工作奠定了基础,也给被告施加了压力,尽管被告缺席审理,但保全措施有效防止了被告转移资产。
本案也提示广大经营者和债权人:第一,交易时务必保留书面凭证,销货清单、送货单、对账单等应由对方签字确认;第二,催收欠款应保留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快递单等都是重要的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建议定期催收并保存记录;第三,诉讼时效为三年,债权人应在时效届满前及时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第四,对于时间跨度长、证据分散的旧账,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评估时效风险,制定最优诉讼策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14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