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市XX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东莞市XX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被告二:郑某某,男,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自2021年7月,原告与被告一开始有业务往来,经原告与被告二口头协商达成一致,约定被告一委托原告加工案涉产品。双方之间的合作模式为:先由被告二通知原告,让原告到被告一处运回需要加工的产品,然后原告对被告一的产品进行烤漆加工,加工完毕后再由原告将产品运送到被告一处,现原告已经按照被告二要求加工完毕并交付。经国晖律师对账,被告一自2021年10月起至2023年2月止尚欠原告加工款159273.7元,被告二每次付款均存在拖欠行为,在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二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按照约定支付加工费。另外,国晖律师还发现,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股东,与被告一的财务混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两被告支付加工费159273.7及资金占用费(以159273.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按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两被告需要支付多少剩余加工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东莞市XX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向原告东莞市XX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59273.7元以了结此案;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东莞市XX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分期支付,具体如下:从2023年6月起每月支付一期直至款项实际清偿为止,每期支付10000元,最后一期支付9273.7元,每期款项应于当月3日前支付;
三、若被告东莞市XX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存在任何一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及违约金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待被告东莞市XX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不再就本案纠纷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本案受理费1747元,原告东莞市XX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XX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共同负担,被告应于2023年7月3日前迳付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国晖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义务后,被告应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但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拖欠加工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国晖律师还发现,被告二与被告一存在人格混同,原告可以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主动找原告协商,希望能够通过调解解决本次纠纷。原告秉着和气生财的理念,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达成调解,协议内容符合原告的预期,本案就此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GHMS005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