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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中,国晖助被告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发布时间:2023-11-23 11: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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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XX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青岛XXXX智能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X工业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2020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XX制造有限公司工厂MES项目软件授权合同》(以下简称《软件授权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第三人的MES软件,并约定了采购方式、软件服务及采购价格、质量要求、交付与验收、合同价款结算、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等条款。合同签署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MES软件,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项1779864.63元。但被告未向原告提供XXX工业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授权的正版软件许可和技术服务,且软件产品存在严重产品缺陷和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在试运行期间,原告发现MES软件存在响应过慢、功能不达标、间歇性瘫痪等严重缺陷和质量问题,导致原告不仅未能通过使用该软件产品实现优化工厂生产的目的,反而严重影响原告生产效率,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屡次要求被告对软件产品的严重缺陷和质量问题予以维护和完善,被告仍未能解决,也未向原告提供相关售后服务,未向原告提供XXX工业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授权的正版软件许可或者其他任何证明文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认为,根据《软件授权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供XXX工业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授权的正版软件许可,并且应按《软件授权合同》附件《广东XX制造有限公司-XXX工业软件(上海)有限公司MES软件授权报价v4.0》确定的项目软件向原告交付相应的软件产品、技术文件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但是,被告未能按照《软件授权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与被告签署《软件授权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软件授权合同》,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并赔偿原告损失。XXX工业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软件的生产厂商,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软件授权合同》;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款项1779864.63元,并支付利息(以1779864.63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损失100万元;
       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被告为解决本次纠纷,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本案,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了解案情后,遵照被告的意愿,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告在与原告签署合同后,及时向第三人官方提交相关材料发起下单软件和授权许可的申请,并支付了相应费用。被告通过正式流程,以原告作为终端用户的名义向第三人完成了报价、预申请、正式下单、支付款项的全过程,购买途径真实合法。
       二、第三人软件管理部门及技术支持部门按照下单要求,向被告交付了以原告作为终端用户的正版软件及永久许可证,被告已通过第三人销售简某某及时转交给经原告确认的软件实施方苏州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完整了涉案软件的部署,不存在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原告无法使用软件的情形。第三人提供的正版软件自带一年的质保期,双方在合同中也已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但被告使用该软件长达两年有余,却从未向被告或第三人任意一方提出过软件质量问题并要求修复/更新。现质保期早已届满,应视为涉案软件本身符合原告的质量要求,且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质量问题所在,也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所谓损失是由于软件本身的质量原因而非其后续自行使用开发所导致的。原告没有任何依据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被告违约及要求赔偿损失。综上所述,被告已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官方完成正版软件下单、付款,收到软件后也及时完成了交付工作,已经履行完毕合同项下义务。原告主张的知识产权、质量问题均不属实,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非本案适格当事人,不应被列为第三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诉讼主体应当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第三人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协议,合同中也没有涉及任何关于第三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因此第三人不应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二、被告系与第三人有合作关系的经销商,第三人有授权其销售第三人的相关产品。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产品是否系正版MES产品,需在软件的实施现场方能进行确认。
       三、第三人的MES软件是根据国际标准开发的一款标准化软件,而非定制产品,该软件已有近20年的应用历史,是一款很成熟的标准化软件。全球有超过500家企业在使用该款产品,中国也有上百家企业使用,广东也有很多客户,其品质优秀,赢得良好的市场口碑。根据原告在另一关联案件中的陈述,其购买的产品在实施过程中,由原告自行委托的第三方在MES标准化软件上进行了大量的二次开发构建个性化的平台。即使软件在运行过程中真实遇到了相关障碍,也可能是由第三方的二次开发行为所导致,并非MES软件本身存在任何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第三人非本案的适格主体。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一、被告提交的证据可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且原告实际使用该MES系统进行了生产,至本案庭审时已使用两年左右,原告未有证据证明期间其曾遭遇第三人或他人的软件侵权警告,亦未在本案起诉前曾向被告主张其交付的软件非正版授权软件。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原告交付第三人正版授权的软件产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软件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和质量问题,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此无法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三、原告主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系统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等技术服务。本院认为,涉案软件交由案外人第三方部署实施,包括进行二次开发,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使用该系统软件两年期间曾要求被告提供上述技术服务而被告拒绝,因此,无法认定被告未提供相关服务构成违约,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四、原告在本案庭审后增加主张被告存在逾期交付软件的违约行为,但是,涉案软件自交付至实施部署、使用期间、原告均不曾向被告主张被告逾期交付,至本案起诉、庭审,原告亦不曾有该主张,可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实际交付时间并无争议,已达成变更交付时间的约定,故原告在本案庭审后提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XX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39元,由原告广东XX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国晖律师认为被告已依约向原告交付软件产品,原告已进行使用,涉案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本案不存在合同可确认解除的事由,原告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合同款项并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的请求均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最终,法院经审理调查后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对国晖律师的代理结果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224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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