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黄某,2025年4月24日,黄某入职深圳某珠宝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结算和库管岗位,月均应发工资5500元。2026年2月16日(农历大年三十),黄某认为公司违法辞退,遂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三项请求:
①支付2025年4月24日至2026年2月16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500元;
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元;
③支付2026年2月1日至1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13.06元。
以上合计约61913元。
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应诉。国晖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内部档案、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材料,并与公司管理人员沟通,还原事实经过。
经梳理,国晖律师发现:
黄某入职后,公司已于2025年5月7日为其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并于2025年5月13日与黄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社保、发放了工资。后因公司内部管理疏忽,该份劳动合同原件丢失。
公司并未出具任何书面辞退文件。黄某自2026年2月16日后连续3日未到岗,构成旷工,公司据此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非违法解除。
黄某主张的2026年2月1日至10日工资,公司已在调解中表示愿意核实并支付。
国晖律师据此起草了详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状》,明确指出:
> 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原件丢失,不影响签订事实,二倍工资差额请求无依据;
> 公司未违法辞退,黄某系自行旷工,公司有权依法解除;
> 公司愿意协商解决,以避免诉累。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应否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本案经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案号为深劳人仲案【2026】XXX号。在国晖律师的积极沟通与有力答辩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
→ 被申请人(公司)同意于2026年4月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人民币10734元(含可能的工资、补偿等);
→ 申请人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公司按期履行了付款义务。
从申请人主张的61913元降至实际支付10734元,减损比例超过82%(若仅计算二倍工资和赔偿金主张61500元,降幅亦超过82%),国晖律师为公司避免了约5万元的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国晖律师在接受公司委托后,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维权:
第一,快速梳理事实,锁定关键证据。律师第一时间发现公司虽丢失合同原件,但有《员工入职登记表》、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间接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实践中,只要能证明用人单位已履行签订合同的诚实意愿和实质行为,即使合同原件丢失,仲裁机构也不会轻易支持二倍工资差额。本案律师正是抓住了这一关键点,从根本上瓦解了申请人的核心诉求。
第二,精准抗辩违法解除主张。律师通过比对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指出公司从未出具书面辞退文件,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辞退”缺乏直接证据。相反,申请人连续3日未到岗,已构成旷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这一抗辩使得申请人关于赔偿金的请求失去了事实基础。
第三,善用调解机制,实现利益最大化。尽管公司方在法律上占据明显优势,但考虑到仲裁和潜在诉讼的时间、精力成本,国晖律师主动提出调解方案,最终以10734元(不到原请求金额的18%)一次性结案,既维护了公司声誉,又避免了后续执行风险,体现了律师在争议解决中的务实与智慧。
实用法律知识分享: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原件,如不慎丢失,应及时与员工补签或保留其他佐证材料(入职登记表、社保记录、工资单等),以防范二倍工资风险。
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供公司出具的书面解除通知或其他能证明公司单方解除的直接证据,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调解是劳动争议解决的高效途径,双方可以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双赢结果,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粤晖民字第033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