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工资、加班费、赔偿金、年休假工资及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某,男,1970年出生,于2023年8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佛山市AA有限公司,担任水产打包工一职,主要负责水产货物的打包、装卸等工作。2026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以“顶撞厂长、不听从厂长安排”“讲话态度不当”等理由单方辞退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在职期间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未安排年休假等情形,遂于2026年1月16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共计六项:1.支付2026年1月1日至1月14日工资3000元;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000元(以6000元/月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共11个月);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00元(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6600元/月为基数,工作年限2年5个月,按2.5个月工资的2倍计算);4.支付周末加班费69172.41元(以6000元/月为基数,全年无休共125.57个周末加班日);5.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1965.54元;6.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034.52元。以上合计197172.47元。
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佛山市AA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国晖律师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详细了解申请人入职以来的工作情况、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经过。通过对在案证据的逐一审查,国晖律师发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存在多处事实与法律上的问题。
在证据层面,国晖律师发现了若干对委托人有利的关键材料:
其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日已与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对岗位、薪资、工作时间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申请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基础事实并不成立;
其二,工资表明确载明“工资收入包含全部加班费”,且申请人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
其三,申请人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月,而非其主张的6000元/月;
其四,申请人还存在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形;
其五,申请人因多次违反工作纪律、不服从管理安排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在答辩策略上,国晖律师从多个角度展开抗辩: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已签订书面合同且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超一年仲裁时效;关于加班费,工资表已注明包含全部加班费且有申请人签字确认,被申请人还针对春节期间双倍发放工资;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同时,国晖律师还主张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应以合同约定的4000元/月为准。
2026年3月31日,本案在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九江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在仲裁庭主持下,国晖律师与申请人方进行了多轮调解沟通。考虑到诉讼成本、时间周期及执行风险等因素,国晖律师在充分评估案件风险后,向委托人提出了调解建议。经委托人授权,国晖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就调解金额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约定:双方确认于2026年1月13日起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7000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款项由被申请人现场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申请人收到款项后,本次纠纷就此终结,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任何争议,双方不得再追究对方的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仲裁庭据此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6)XXX号仲裁调解书。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合法解除?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否成立?
·申请人的加班费是否已通过工资及补贴形式足额发放?
·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应以6000元/月还是4000元/月认定?
【处理结果】
经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于2026年1月13日起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7000元(包含劳动报酬、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一切款项),现场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申请人收到款项后,本次纠纷终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仲裁庭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6)2584号仲裁调解书。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国晖律师成功为委托人在原告诉求19.7万元的基础上实现了逾17万元的减损,调解金额仅占原诉求的13.7%。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国晖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和有效的调解策略,成功将申请人的诉求从19.7万元降至2.7万元结案,减损比例超过87%,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价值。
本案中,申请人之所以最终接受2.7万元的调解方案,根本原因在于国晖律师在证据层面构建了坚实的防御体系: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直接否定了申请人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基础事实;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中“工资收入包含全部加班费”的条款,极大地削弱了申请人关于加班费的主张;申请人自愿放弃社保的书面材料,也从侧面反映了其与公司之间就劳动条件达成的合意。这些关键证据使得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在法律上缺乏充分的事实支撑,从而迫使其在调解中作出大幅让步。
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多项诉求和复杂的事实认定,如果坚持裁决,不仅审理周期长,且结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既避免了仲裁裁决可能带来的“全输全赢”风险,又节约了时间和经济成本。本案中,申请人获得了2.7万元的补偿,被申请人避免了近20万元的潜在赔偿和漫长的诉讼周期,实现了真正的“双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佛晖民字第021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