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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纪被辞退索赔5万,国晖律师代理公司获仲裁全胜
发布时间:2026-07-03 15: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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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争议(赔偿金等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于2024年4月29日入职深圳市A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担任运营岗位。2025年11月26日,AA公司向陈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以陈某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对此不服,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遂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确认A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二、要求A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814.66元;三、要求支付2024年度3天、2025年度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34.47元;四、要求支付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五、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第一被申请人AA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其仲裁阶段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国晖律师依法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

       经核查,国晖律师发现:申请人自2025年6月至9月期间,存在多次上班迟到未打卡的情形——6月7次、7月7次、8月5次、9月6次,人事专员多次通过企业微信提醒其按时打卡,但申请人仍未改正。2025年9月28日,公司对申请人予以记过处分,并明确告知若再发生同类事件将予以开除处理。2025年11月5日,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睡觉约30分钟,人事经理当众提醒警戒后,当日又睡觉1小时5分钟;11月10日、11日,申请人再次在工作时间睡觉各约1小时。2025年11月25日,公司再次对申请人予以记过处分。此外,公司安排申请人在11月21日前完成商品上架任务,但申请人直至11月22日才上传部分链接,存在消极怠工的情形。

       同时,AA公司依据的规章制度——考勤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系于2025年8月至10月期间经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已向全体员工公示送达。申请人对公司规章制度是知悉的。

       国晖律师在全面掌握上述事实后,制定了系统的应诉策略:一是论证公司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合法有效;二是逐一举证证明申请人的违纪事实;三是论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

      【争议焦点

       一、AA公司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二、A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三、申请人是否享有2024年度及2025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四、第二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律师费是否应由公司承担。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规章制度效力。AA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会议监控截图、工作群聊记录等证据,可直观体现公司规章制度经过员工大会讨论制定及向全体员工公示,亦能体现向申请人公示或送达,规章制度已履行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依法对申请人产生约束力。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多次迟到未打卡、在工作时间睡觉、未按时完成工作安排等事实客观存在,AA公司在申请人多次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关于年休假工资。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入职AA公司前连续工作衔接未间断,故2024年度不享有年休假;2025年度经折算享有4天年休假,但AA公司已在庭前支付年休假工资6761.85元,已足额支付,故对申请人主张的差额不予支持。

四、关于第二被申请人连带责任。第二被申请人并非劳动关系建立的适格主体,不属于仲裁审理范围,予以驳回。

       五、关于律师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获得支持,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仲裁支持的劳动争议案件。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严谨的证据组织能力和专业的法律论证能力。

       民主程序的核心在于通过公开、公平、可操作的流程将民主理念转化为具体实践,平等协商不等于共决制,职工对制度条款有异议的,并不影响单位完成法律要求的民主程序。国晖律师通过提交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监控视频截图、工作群聊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公司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体员工公示,仲裁委最终采纳了这一主张。

       针对申请人迟到未打卡、工作时间睡觉、消极怠工等违纪事实,逐一提交了考勤记录、监控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且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均得到了申请人的确认。多份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使得申请人的抗辩理由难以成立。

虽然公司的规章制度将“一年内接受两次记过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作为解除条件之一,但本案中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包括了迟到、睡觉、不执行工作安排等多种违纪行为,并非以单一过错叠加累计而认定,公司适用“严重违反”并未超出日常认知和理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职工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前晖民字第002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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