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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尽到必要的管理、协助续保的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6-13 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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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男,2008年12月12日生。
       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女,1976年10月19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园xx楼,系原告之母。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xx幼儿园,住所地:龙华新区布龙路边。法定代表人:冉某某。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9月日开始就读于被告处(当时叫x山庄幼儿园,后扩充国际班,称为xx幼儿园)。2015年9月原告因病在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在出院结算费用时,院方告知因原告的少儿医保已经停保故不能使用医保结算医疗费用,原告需自行承担全部医疗费用。上述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约为15000 元。原告法定代理人顿感莫明,原告为深圳户口,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09年初即为原告办理了少儿医保,并提供了相应的工商银行帐号绑定以备扣相应的社保费用,账户中也一直保留充足的余额以备缴扣。从2009年到2014年8月数年期间,年年都扣费正常,为何却在2014年9月一2015年8月停保?原告法定代理人为此事奔波数月,数次去社保局和学校,也打过社保局电话12333 很多次,并且写邮件给社保局信访部门,并求助于多家报社,只求弄明白真相,最后在宝安日报记者的陪同下去到新景大厦社保局,社保局工作人员卢某某等称是因为被告在2014年9月份至2015年8月期间未及时帮原告上传医保名单造成停保。并打印了原告社保查询资料以示证明。现因为被告的过失导致原告社保停保一年,继而造成原告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和深圳市今年推行的20元重大疾病报销,并且原告法定代理人因此奔波劳累,严重影响了工作业绩并且身心疲累。被告需承担因此引起的所有后果及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据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令如请。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2015年9月份小孩在深圳市儿童医院医药费人民币15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人民币8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xx幼儿园辩称:一、原告于2012年9月就读于被告处,在2012年度被告已经协助原告办理了少儿医保,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少儿医保已经续保成功,至于原告在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停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被告作为少儿医保的协助办理单位,只能协助社保局和学生家长办理少儿医保,原告法定代理人作为监护人,应当及时查看少儿医保续费和续保是否成功,而不是在自身失职出现问题的时候推卸责任,至于原告社保停保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在协助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者过错。二、原告在诉状中称出院的时候才知道少儿医保不能用,完全不符合常理,原告在2014年9月已经停保,2015年9月份就医,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原告法定代理人作为监护人都不知道医保卡用不了是不太可能的,正常情况下在原告首次门诊挂号的时候就应该知道医保卡是否能用,并且在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也是要先提交医保卡的,可见原告是在主观捏造事实,隐瞒自身监护失职的事实。三、原告称社保人员说是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停保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即使社保局人员说的只是口头说明,也有可能是推卸社保部门的责任,社保部门没有出具任何的证据可以证明是被告方的原因造成原告停保。四、本案中被告既没有侵权的事实行为,更没有侵权的故意或者过失,原告停保的医疗费损失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赔偿?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xx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某人民币4390.22元;
       二、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因少儿医保在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停保导致其2015年9月10日至9月15日期间在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费用14634.06元无法通过少儿医保进行报销的事实,原、被告均予以认可。
       对于责任划分及承担的问题。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十条的明确规定“学生、幼儿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儿机构于每年9月向社保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故请家长备齐材料交由学校统一办理”,被告作为原告的教育机构,对于原告每年续保少儿医保有协助义务,并应当在其上传医保信息后通知原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查询、核对医保是否续保成功的善意提醒义务。但本案被告未尽到必要的管理、协助续保的职责,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而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一般而言,应当在每年少儿医保续保办理后及时通过网络查询、电话咨询、银行短信、社保部门柜台查询等多种渠道关注是否扣款成功,同时登陆深圳市社保局网站查询原告的参保信息,但事实上,原告方息于行使查询其参保续保情况的权利,在续保后银行没扣保费的情况下疏忽大意未对是否续保成功进行询问和确认,并在2014年8月 至2015年8月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使用原告的少儿医保却未及时向学校、社保部门反映停保的问题,也最终导致了少儿医保超期无法补办续保的结果,故其对于自身的损失存在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全部损失,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30%,原告自担70%。因此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xx幼儿园需向原告曹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390.22元( 14634. 06元x 30%)。对于原告的其他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16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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