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2日,王某某驾驶黑A89XXX号小型客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民生尚都小区内起车时,将行人徐某某(1948年出生)撞倒,造成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被送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检查后,前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右侧第7、11、12肋骨骨折”、“多处皮肤裂伤”等,住院18天。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顾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王某某所驾驶车辆在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徐某某遂委托广东国晖(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指导当事人系统整理了全部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诊断证明、CT报告单等证据材料,并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徐某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徐某某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6-9肋、右侧第11-12肋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支持护理期60日、护理1人;支持营养期60日。
国晖律师依据鉴定意见及各项证据,向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主张:医疗费3419.73元(扣除王某某已垫付的8000元)、救护车150元、残疾赔偿金19950.50元、护理费8703.60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交通费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410元,以上合计45077.83元。
【争议焦点】
营养费的计算标准应按每日多少元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
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处理结果】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徐某某医疗费3419.73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合计11219.73元;
二、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徐某某残疾赔偿金19950.50元、护理费8703.60元、救护车费150元、交通费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33858.10元;
三、鉴定费2410元由王某某承担。
以上由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共计45077.83元,鉴定费2410元由肇事方王某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老年人交通事故致残”纠纷案件,核心价值在于:国晖律师通过专业的证据整理和诉讼策略,成功在交强险限额内为七旬老人争取到全额赔偿,尤其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成功主张上体现了律师的专业价值。
徐某某先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检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涉及门急诊病历、住院病案、CT报告单、诊断证明等多种材料。国晖律师逐一整理、分类、核对,确保每一项诉请均有证据支撑。同时,积极申请司法鉴定,通过专业的鉴定意见确定了十级伤残等级及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为后续各项赔偿数额的计算提供了客观依据。
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国晖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徐某某年事已高、因本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多发性肋骨骨折)的客观事实,成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且法院判决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赔偿金按2025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901元/年×5年×10%(十级伤残系数)=19950.50元,计算准确。护理费按2024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52947元/年÷365天×60天=8703.6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营养费按100元/天×60天=6000元,虽然保险公司主张按50元/天计算,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鉴定费2410元属于查明事实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侵权人王某某承担,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国晖律师对此进行了明确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哈晖交字第0025号015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