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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件,国晖助当事人索得各类赔偿共计11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9-11-07 14: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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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男,土家族,1971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XX办事处房改办X栋。
       被申请人:惠州市XX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地址:博罗县园洲镇河北片电域路北侧。
       申诉人称,2018年3月17日,申请人于公司饭堂安装消防报警系统线路时,不慎从人字梯上摔落地面,造成左股骨受伤,送东莞东华医院治疗,经诊断:坐股骨大粗隆骨折。申请人于2018年5月22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确认为工伤。
       2018年7月19日,经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为玖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12月17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月平均工资为4265.62元,被申请人并未为申请人依法购买社保,因此以上产生的赔偿差额应该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且申请人自2017年12月入职至今,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入职至2018年8月期间的双倍经济赔偿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诉讼,恳请贵委予以裁决。故特向仲裁委提请仲裁,请求如下: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次工伤产生的医疗费92.2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5051.5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390.5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31.2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4124.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00元、护理费3168.8元、后续复查费用6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34124.96元。
以上合计191484.26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哪些赔偿项目?
      处理结果
       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后,作出博劳人仲案终字[2018]6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双方自2018年12月1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6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1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10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90元、陪护人员护理费10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共计11104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受到工伤,国晖收到委托后帮助收集证据,整理案件材料,成功请求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大额的赔偿项目。在工伤赔偿案件中,赔偿项目多、数额大,因此应当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68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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