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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具体内容产生歧义的不构成欺诈!
发布时间:2023-05-24 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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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女,汉族,1973年生,居住地:广州市越秀区xx路。
       被告: 广州xx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x路。法定代表人:欧阳某。
       原告称:被告员工偷偷在原告的服务卡上打勾,虚报原告的服务次数,同时以其他项目冒充“通淋巴排毒保健养生按摩”项目,滥竿充数原告到被告处接受美容服务;此外,被告之前承诺的全年升级顶级服务,可免费赠送脱毛项目,也纯属虚假承诺,无法兑现,故请求判令法院判令撤销合同、被告退回美容款项17000 元并三倍赔偿 51000元。
       被告辩称:双方的协议真实有效且原告已消费完毕,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而被告在提供美容服务的过程中,也不存在任何商业欺诈情况,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被告是否需要赔偿?
      【处理结果
       2019年8月20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广州xx美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通淋巴排毒保健养生按摩优惠套餐”未消费款项 14425 元给原告邓某。
       二、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涉案服务的具体消费情况应在被告处保管,且原告已提交了初步证据,现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所有服务均已消费完毕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采纳原告主张的已消费次数,并未支持被告已经消费完毕的答辩意见;
       由于《课程协议书》所载明的课程内容过于笼统,如“国际级水疗按摩课程”所包括具体内容并未加以注明、细化,继而导致双方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理解产生争议,但并不构成欺诈,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合同及三倍赔偿的主张法院并未支持,国晖律师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被告的合法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粤晖民字第109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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