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某,男,汉族,1972年生,居住地:湖北省黄石市西赛山区xx路。
被告: 广州市xx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xx号。
原告称: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在被告旗下的xx(晓港湾店)、xx(金沙路店)总共购买了九件服装以供个人家庭使用,共计6639元。原告已支付了全部购物款,被告也向原告开具了部分购物款的发票。但经原告检验检测发现,被告所提供的所有服装均不符合服装标明的产品质量。被告虚标产品成分欺骗消费者,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赔偿原告三倍购物款。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退回购物款,赔偿三倍购物款损失,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因此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购物款6639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三倍购物款19917元;3、判令被告承担检验检测费用2520元;4.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6000元。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购买的货物是被告向第三方公司采购的,不是被告自已生产,责任应该由生产厂家承担。第二,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均不认可,报告结论也看不出货物有质量问题。第三,原告是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赔偿?
【处理结果】
2019年11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旗下店总共购买了九件服装以供个人家庭使用,共计 6639 元人民币。原告已支付了全部购物款,被告也向原告开具部分购物款的发票。但经原告检验检测发现,被告所提供的所有服装均不符合服装标明的产品质量。原告主张从被告处购买的服装虚标成分,构成欺诈,但原告仅举证证实了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未举证证实其所检测服装的成分由被告标示或可以推定由被告标示,亦未举证证实被告存在对此明知或应当明知等欺诈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并赔偿三倍购物款以及承担检验检测费用和律师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穗晖民字第015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