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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怠于退还培训费用,国晖律师助原告维权!
发布时间:2023-09-08 1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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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XX教育(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2019年9月2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XX英语学员合同》,原告在被告处报名英语培训,学费39300元,原告办理广发银行分期贷款向被告分期付款。2019年12月份原告由于工作调动的原因未上完课程,与被告协商退回剩余课程费用,双方签订了《退款协议书》,被告承诺2021年10月30日前退回26089元给被告,并承诺如果没在规定时间内退还金额被告自愿无条件双倍退还人民币52178元给原告,并承担赔偿责任。自2019年12月份以来,原告已经多次找被告协商退还费用,但被告至今没有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署的XX英语学员合同;
       2、二被告退还原告剩余学习费用26809元,并配合原告完成广发银行信用卡教育分期贷款解约;
       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培训费?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辅某某被告深圳市XX国际教育有限公司、被告XX教育(深圳)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2019年9月22日签订的《XX英语学员合同》;
       二、被告深圳市XX国际教育有限公司、被告XX教育(深圳)有限公司承诺于2022年1月28日前向原告陈某某退还培训费用3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陈某某指定账户;
       三、被告深圳市XX国际教育有限公司、被告XX教育(深圳)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退还费用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深圳市XX国际教育有限公司、被告XX教育(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的涉案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原告陈某某不得再就涉案合同及本案向被告深圳市XX国际教育有限公司、被告XX教育(深圳)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如被告深圳市XX国际教育有限公司、被告XX教育(深圳)有限公司逾期未及时退还上述全部费用,原告陈某某有权就诉讼请求的26089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11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自愿负担,于2022年1月28日前迳付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由于工作调动的原因未上完课程,与被告协商退回剩余课程费用,被告承诺退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退还费用,但被告一直未退还,故原告委托国晖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国晖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通过判决很难达成原告的诉求,于是积极促成双方调解,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原告诉求得以实现。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298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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