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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美容院索赔,国晖律师帮助美容院一分不赔!
发布时间:2023-06-05 1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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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路。
       被告一: 上海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海岸城分公司,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号。
       被告二:上海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x路。法定代表人:欧阳某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称:2016年10月8日,原告在被告xx海岸城分公司处购买了“完美面部保养课程”(含一次体验及十次服务),并于当天支付了体验费 88 元及十次护肤服务套装费用 3800 元。在体验服务中,被告xx海岸城分公司对原告面部使用了某种仪器及某种保养品。原告回家洗脸后发现面部毛孔异常扩大,遂向被告xx海岸城分公司讨要说法。后被告xx海岸城分公司同意为原告提供三次修复服务,看效果如何再做处理。经过两次修复后,原告的皮肤依旧没有好转,原告随即前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原告已患上毛囊角化病,治疗费用约需 5000 元,但无法根治。原告认为,被告xx海岸城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但没有效果,反而给原告造成了无法恢复的损害,两被告应承担侵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xx海岸城分公司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美容款 3800元;2、被告xx海岸城分公司承担原告的医疗费 5000元;3、被告xx海岸城分公司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50000元;4、被告xx公司对被告xx海岸城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辩称:1、两被告在为原告提供面部保养服务过程中没有过错,也无侵权事实。2、毛囊角化病是一种遗传性疾病,原患病不是两被告造成的,与两被告提供的美容服务之间不存在果关系,两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3800元是原告依合同两被告支付的美容服务费,两被告具有继续提供美容服务的能力,原告请求返还该款项即意味着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是否存在侵权?被告是否需要赔偿?
      【处理结果
       2017年5月1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了不法行为、受害人遭受损害以及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侵权将其告上法院,被告委托国晖律师答辩应诉,国晖律师以被告在服务过程没有过错与侵权行为为突破口,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站在被告这一边,委托人对国晖律师表示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字第049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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