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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补充侦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1-29 1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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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诈骗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5年9月26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xx大厦xx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7年9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30日被逮捕。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谎称过户、朋友之间借车使用等名义先后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取粤B6J99P 丰田卡罗拉、粤B2T83S东风日产天籁、粤B7X1Q7宝马X1、粤B4U98W奥迪A6、粤B1Z65E大众迈腾、粤BA060Z本田奥德赛、粤BB0W91本田奥德赛、粤T7J998本田奥德赛、粤B423FR路虎发现神行等小汽车九台,后均予以抵押、变卖,得款200余万元人民币。
       辩护人称: 1、曾某某在本律师会见时提出本案的诈骗事实是虚构的,曾某某与被害人刘彦勋以及一名叫安波的人之间是二手车交易的合伙关系,因为涉案的七辆车被与曾某某存在经济纠纷的吴林军卖掉了,为了把涉案车辆要回来,才选择报诈骗案的。2、目前无法排除曾某某所说的情况属实,本案从报案的经过和案卷的证据材料来看,确实可能是假案。
      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是否成立诈骗罪?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查院决定如下:
       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采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决定不予起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XS056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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