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7年4月18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吴江市黄陂镇xx村xx号。因嫌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4日1时18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粵B8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梅观南坪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被告人钟某某到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46mg/100m1。
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望对其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钟某某是否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已经 构成危险驾驶罪,理应量刑时从重。但国晖律师从被告人是初犯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出发,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最后法院综合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行车时间、系初犯等因素宣告适用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61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