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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主动赔偿损失,被害人撤诉
发布时间:2019-08-20 14:43:50
浏览量:607
      【案  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简介
       原告詹某,女,1967年X月X日生,居住地:广西博白县沙陂镇XX村XX号。
       被告王某,男,1981年X月X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XX号X栋。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27日,原告在公司内被王某殴打。原告受伤后于当日进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总医院治疗,并于2018年11月28日住院接受治疗。被告人对原告的伤害行为,使原告身体及精神受到极大伤害,也给原告家人带来极大伤害。原告被打前靠工作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被打后原告由于身体原因误工至今,目前经济压力极大。被告人至今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故意伤害原告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共计人民币76269.8元[包括医疗费17053. 9元、误工费39000元、护理费1037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6142.5元、交通费1000元]。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借款利息?被告之前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是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
      处理结果
       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5000元,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法院作出(2019)粤0304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附带民事诉讼。
      案例评析
       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几点:(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的家属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5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出具了谅解书,并向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14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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