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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发布时间:2020-09-01 17: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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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爆炸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蒙某,男,侗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公诉人诉称,2017年起,被告人蒙某使用个人电脑上网搜索“温压弹”、“homemade thermobaric bomb”(自制炸弹)等信息,(并将“自制武器大全”、“自制榴弹发射器”、“人口密集区的爆炸性武器”等文件保存于电脑内。蒙某使用记事本记录了如何制造爆炸物,到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鹏城变电站的距离、如何通过安检不被发现、定制子弹模具时不被举报、无人机各部位的重量(记录显示其准备使用俄制4G飞控)、投放、无线引爆、确定选用的爆炸物类型、重点目标(电站、核电站、电塔、市政府)难度等级等内容。蒙某通过网上研究学习制作爆炸物相关知识,并在网上购买制造爆炸物的相关化学品后,按照相关知识在其住处制造爆炸物。2018年3月18日凌晨3时许,蒙某在其住处罗湖区XX房制造爆炸物时,因操作失误引发爆炸,致全身体表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心脏破裂,心包破裂,肺破裂,须手术治疗,双侧气胸,右肺组织压缩约70-80%,左肺组织压缩约30-40%, 左腕至左掌完全缺失。
       公安机关接案后在蒙某住处查获硝酸钾等化学品一批(经鉴定,从中检出硝酸钾、十水合亚氰化钠、六水合高氯酸镁、六亚甲基三过氧化二胺、硫磺等成分)。经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蒙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经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1、蒙某为“偏执型人格障碍”者,并患有“妄想性障碍”,本次案发期间处于“妄想症障碍”发病阶段。2、蒙某在本次案发期间受现实原因及精神病理因素的双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部分削弱,但未完全丧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某为了实施爆炸犯罪,准备爆炸原材料,在制造爆炸物过程中意外发生爆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辩称:
       一、此次爆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的目的是自杀,主观恶性较小;
       二、起诉认定蒙某准备爆炸原材料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爆炸犯罪,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被告人蒙某自幼父母离异,家庭变故对其性格人格的形成有一定负面的影响,其患有偏执型人格障碍、患有妄想性障碍,案发时有一定的影响,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
       四、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没有伤及他人,被告人是唯一的受害者;
五、被告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有犯罪故意?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蒙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扣除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9月26日被羁押的五个月零二十三天) ]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一个、移动硬盘一个、 手机二个、笔记本六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系爆炸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有犯罪的故意,其为了实施爆炸犯罪,准备爆炸原材料,在制造爆炸物过程中意外发生爆炸,因此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晖律师接到被告家属的委托后,立即会见了被告人,在了解案情后作了轻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XS015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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