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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发布时间:2020-09-29 17: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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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住广宁县。
       公诉人诉称,2016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广州XX运输有限公司运输部车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运输车辆的证照办理、车辆审验、审验报销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该公司车辆审验费用等合计人民币100190元。
       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辩称:
       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
       2.被告具有悔罪表现,以及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被告人是偶犯、初犯,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希望法院能够对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职务侵占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该公司车辆审验费用等合计人民币100190元,关于这一犯罪事实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且被告已经认罪认罚。因此,国晖律师着重做了轻罪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7个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SHXS0059-122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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