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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涉嫌诈骗罪,国晖为其辩护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2-06-07 14: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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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诈骗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曹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来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诉称,同案犯谭某1、谭某2等人以送游戏皮肤借口,利用TT语音实施诈骗,2021年1月份至2月份,同案犯刘某(绰号“胖子”)明知上述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仍提供湖南省未阳市XX房间,被告人曹某为上述被告人提供支付宝、微信等结算工具。
       2021年1月24日至2021年2月4 日期间,同案犯谭某1、谭某3等人在湖南省未阳市XX房间,利用TT语音哄骗被害人,以送游戏皮肤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部分转入曹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被告人曹某获利5千余元。
       2021年2月23日,被告人曹某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抓获到案。经被告人曹某提供线索,2021年2月25日,谭某1、谭某2﹑刘某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抓获到案。2021年6月7日,谭某3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抓获到案。案发后,谭某3已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谭某1、谭某2等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绰号“胖子”)明知谭某2等人实施诈骗活动,为其提供场所,被告人曹某明知谭某2等人实施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费用结算等帮助,上述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国晖律师辩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某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从宽情节,建议对被告曹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日,并按照最低标准判处罚金。
      争议焦点
       被告人曹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系诈骗罪,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国晖律师为被告人曹某辩护称,其涉嫌诈骗罪,是从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的情节,有立功的表现,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赃、缴纳罚金,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日,并按照最低标准判处罚金。最终,法院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判决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目前,曹某已刑满释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XS043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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