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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为217.25mg/100ml,拘役2个月!
发布时间:2023-02-27 11: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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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生,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因嫌疑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3日被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1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粤 BTxxxx 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xxxx路口时,遇前方民警设卡查车,提前靠边停车,逃避检查,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 208mg/100m1。随后执勤民警将姚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17.25mg/100ml。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为其没有逃避检查,提前停车只是心里害怕,其自愿认罪认罚,但量刑建议偏重,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遇到交警检查时,提前靠边停车,没有离开驾驶位,配合检查,不应认定为逃避检查: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系家中唯一经济支柱;5、被告人管理着大量出租屋,在疫情防控期间配合社区对出租屋人员管理。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由于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对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刑罚执行方式均自愿接受,该量刑建议中并未建议适用缓刑,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法院并未对其适应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XS005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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