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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3-09-09 10: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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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聚众斗殴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温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4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再次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诉称,2021年6月30日晚,凌某约曾某某(二人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大铲湾打架。随后曾某某和谢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找到刘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刘甲叫上刘乙(已作行政处罚)和被告人温某某,一行五人乘坐刘乙驾驶的一辆皮卡车到了大铲湾附近路段,同时,谢某某叫了五人骑三台电动车已先行到达大铲湾,凌某、被害人刘某某共十多人随后骑电动车陆续赶到。凌某带着四、五人走向皮卡车,其中一人朝皮卡车内喷辣椒水,随后,温某某从车内拿一根塑料胶管,朝刘某某的脸上、腹部划去,凌某等人看到刘某某被划伤,遂逃跑。刘某某报案后,民警经侦查,于2021年7月16日传唤被告人温某某到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的损伤属轻微伤。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温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温某某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温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有彻底的悔罪并愿意接受国家审判的心理态度,构成自首。二、被告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三、被告人已经获得多个被害人的谅解,尤其是获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并达成了刑事和解,以实际行动表明其悔改。四、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五、被告人家庭情况较困难,其本身年纪较轻,无积蓄,系家中唯一的收入来源及依靠,其妻子在两天前刚刚检查出意外怀孕,父母年老生病没有劳动能力,有一个女儿5岁,儿子2岁,妻子没有工作收入,平时专门照顾孩子日常。六、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有利于其尽快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以达到感化教育的效果。
      【争议焦点
       被告能否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于2021年7月16日被羁押,于2021年11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故折抵刑期112日,即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系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并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经综合考虑后,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XS051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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