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2021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宝安区XX街道XX大道XXX号XX物流园停车场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饮酒。20时48分许,经他人通知需要挪车,被告人张某某遂在XX物流园内驾驶浙HXXXXX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浙HKXXX挂(未从事营运活动)并将车辆停放至他处。被告人张某某因挪车与他人发生争执后由他人报警处理。执勤民警赶至现场后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8.9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国晖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具体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认罪态度好,且已真诚悔罪。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全部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情节;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被告人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说明被告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二、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张某某是吃住都在车上,没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事发位置是在其工作单位的XX物流园内,其目的并不是在道路上驾车行驶,而是因为车队领导要求挪车,且其他司机也告知不能停放,被告人才进行挪车,整个挪车过程也都是在物流园内,总路程大约仅为50米左右,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此可见,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小,在量刑的时候请求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张某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其老家的姥姥、母亲王某某及孩子张某甲全部由其扶养/抚养,现全部居住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出租房内,姥姥宋某某已年满90岁,母亲王某某65周岁,自2016年以来多次出现中风,患脑部后循环缺血、脑梗死、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等;被告人张某某与前妻李某生育一子张某甲,刚年满13周岁,前妻已于2020年2月去世。被告人张某某已经被吊销驾驶证,作为长期从事车辆运输司机工作的被告人,已经受到了应有的严重处罚,后续收入来源都要重新换谋生工作,以确保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家中老人及未成年孩子都需要被告人的照顾。
四、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依法应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此次犯罪行为只因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综上情节,请法庭审查后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可以从轻处罚?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定: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系危险驾驶罪。本案中,面对被告人的委托,国晖律师尽快介入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以了解案情,积极收集有利证据,从被告人认罪认罚、家庭状况、主观恶性小、系偶犯初犯等方面对被告人进行轻罪辩护。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缓刑判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XS010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