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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犯故意伤害罪,国晖律师为其争取到缓刑判决!
发布时间:2024-01-21 14: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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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暂住地:深圳市福田区。
       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截止于2014年9月23日。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9月23日被逮捕,于2021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2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魏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川菜”餐厅一起喝酒吃饭期间,胡某某与魏某某发生口角。袁某某、魏某某先动手殴打被告人胡某某、用啤酒瓶砸胡某某头部,胡某某遂予以还击。双方停止打斗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各自在餐厅内坐下,后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胡某某拿起餐桌上的消毒餐具砸向被害人袁某某,餐具迸裂的碎片划伤袁某某右耳部。在场人员报警后,被告人胡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胡某某及魏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被告人胡某某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已赔偿被害人袁某某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国晖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代理本案,了解案情后,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系自首;4.被告人认罪认罚;5.被告人取保后积极回报社会。综上,本案不良影响基本消除,被告人无再犯可能。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可以从轻处罚?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袁某某并达成和解,且本案被害人方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案例评析
       本案系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为减轻处罚,特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被告人向受害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缓刑判决。国晖律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好的判决结果,委托人对于国晖律师的专业表示高度认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XS047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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