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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被判刑,国晖律师为其争取到有期徒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24-01-25 14: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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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袭警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
       因本案于2021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于2021年11月26日、2022年1月24日分别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于2022年2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8月12日早上6时许,潮州市公安局池湖派出所接到林某某报称在潮州市枫溪区XX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前被醉酒乘客张某某殴打,池湖派出所遂指派民警陈某某、辅警佘某某前往现场处置。出警民警到达文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后,对报警人林某某进行警情询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不听劝阻,多次妨碍民警正常执法。后民警在工厂内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警情询问时,被告人张某某抢走民警陈某某所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并阻止民警离开。随后出警民警在工厂门口继续处理该警情时,被告人张某某从工厂内冲出并用膝盖冲顶辅警佘某某腹部和用脚踢民警陈某某,后被民警及现场人员制服。经鉴定,陈某某伤情未达轻微伤;佘某某伤情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向民警陈某某、辅警佘某某道歉,取得其二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遵照委托人的意愿,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不能准确判断二名被害人系人民警察,事后积极向被害人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事后积极向被害人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湘秋前被羁押97日予以抵除刑期,即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袭警罪。《刑法》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面对被告人的委托,国晖律师了解案情后,积极指导被告人家属向2名人民警察道歉并获得谅解。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XS050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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