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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国晖争取到从轻处罚并缓刑!
发布时间:2024-04-01 14: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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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罗某,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河池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2年7月2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3年7月27日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河池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8月3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27日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2年3月,韦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潘某帮忙寻找可以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并帮忙取现的人员,并许诺给一定的好处费。于是潘某找到被告人罗某。罗某见有利可图,便将自己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信息提供给潘某并由其转交韦某。2022年5月10日晚,接到上游犯罪分子的指令后,罗某、潘某随同两名男子从河池市金城江区赶往南宁市入住宾馆等候,11日9时许,当罗某发现自己的工商银行卡有73000余元资金汇入后,两名男子便将罗某、潘某带到广西南宁市工商银行安吉支行,由罗某进入银行内,将其中的70000元取出交给两名男子,罗某从中获利4500元。2022年5月13日11时许,罗某、潘某又按照上游犯罪分子的安排随同两名男子到金城江区锦都大酒店停车场内等候,当罗某发现自己的建设银行卡有60000元资金汇入后,便告知两名男子,随后,罗某自己拿银行卡到附近银行取出59800元交给两名男子,罗某从中获利3000余元。案后,罗某将300元好处费交给潘某,韦某转了500元的好处费给潘某。
       经查,2022年5月,被害人林某被网络诈骗1410300元,其中57800元于2022年5月11日转到罗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账号,后被罗某取出。2022年5月,被害人李某被网络诈骗224605.26元,其中40000元于2022年5月13日转到罗某名下的建设银行卡账号,后被罗某取出。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罗某的涉案工商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开户信息、交易明细、被害人林某、李某的报案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罗某、潘某的有罪供述及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帮助他人转账、套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潘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如两被告人能在宣判前全部退赃和预缴罚金,可适用缓刑。
       国晖律师接受罗某的委托,作为被告人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罗某有以下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1.罗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平时的表现良好。
       2.罗某有自首情节。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3.罗某认罪态度好。罗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悔恨和改过之心。
       4.罗某的主观恶性小。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帮助了网络犯罪活动,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小。
       5.罗某原意足额退赃并缴纳罚金。
       6.对罗某适用社区矫正并不会对所在的社区造成危害。罗某案发后检察机关也认为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并对罗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综上,被告人罗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原意足额退赃并缴纳罚金。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罗某在1年6个月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被告人罗某、潘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潘某按照上线犯罪分子的安排,帮助上线分子取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和同伙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自愿退出非法所得和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经过调查审理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罗某、潘某分别退出的非法所得7500元、300元,依法退赔给被害人林某4182元、被害人李某3618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法定刑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国晖律师接受罗某的委托,作为被告人罗某本案一审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国晖律师从委托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足额退赃并缴纳罚金等为其辩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罗某在1年6个月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NHXS007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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