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涉及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系被害人谢某某的母亲,因谢某某被故意伤害致死,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某,1987年2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XX市XX镇;被告人涂某某,1989年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XX市XX办事处。案件发生在广东省增城市(现广州市增城区),起因于李某某的女友张某娟与被害人谢某某之间的矛盾。
2007年4月,因谢某某向张某娟讨要交往期间的花费,与李某某产生纠纷。随后,李某某纠合涂某某及同案人李A、徐B、陈C(三人均已判刑),蓄意报复谢某某。同年4月5日晚,涂某某与同案人携带刀具至谢某某所在工厂宿舍楼下,将谢某某叫下楼后持刀捅刺和劈砍,导致谢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谢某某系因锐器致全身多处创口并左髂内静脉分支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李某某、涂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后于多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某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某、涂某某及同案人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被告人李某某、涂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如何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涂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3.被告人李某某、涂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人民币130678元,并与同案人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在收集证据方面,律师积极协助原告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医疗费发票、丧葬费支出凭证、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为赔偿请求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国晖律师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和辩论。律师指出,被告人李某某、涂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谢某某并致其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律师还就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确保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最终,法院采纳了国晖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不仅严惩了犯罪分子,也有效维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此案的胜诉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复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刑字第019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