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合同诈骗罪(涉案公司虚构办理补缴社保、骗取客户费用)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出生年月:1994年),系某涉案公司老板的助理,日常工作内容限于接送老板出行、传达行政指令等辅助性事务,领取固定工资且无业务提成。涉案公司被指控以虚构补缴社保为名骗取客户费用,但何某某未参与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制定退款方案等核心经营活动,亦未与客户直接接触。2025年4月24日,何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羁押期间如实供述并配合调查。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审查认为何某某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且无社会危险性,遂向检察院提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成功推动对其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❶ 何某某是否具备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
❷ 其职务行为与公司诈骗活动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❸ 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必要性条件?
【处理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何某某无犯罪主观故意及社会危险性,未作出逮捕决定。何某某于侦查羁押期满获准取保候审。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结合证据链薄弱环节,提出三点关键辩护意见:
1.行为关联性分析:通过工资结构、工作内容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参与核心经营活动,与诈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联,不符合该罪客观要件。
2.主观故意排除:固定薪资模式佐证其无非法获利动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
3.羁押必要性审查: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论证当事人无前科、配合侦查且无串供风险,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律师的专业性体现于对证据的体系化梳理及法律适用的精准性,尤其在逮捕必要性审查中,通过法条与事实的紧密结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此案亦彰显司法机关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落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逮捕需符合“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有现实危险”等必要性条件。
第九十一条: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应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随传随到、不干扰作证等义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佛晖刑字第006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