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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律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发布时间:2025-10-20 11: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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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诈骗罪

      【案情简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女,1969年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涉嫌犯诈骗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期间,梁某某为非法牟利,在上游人员安排下,通过担任“托手”在涉诈微信群中以抢红包、发表预设话术等方式“炒热”群聊氛围,或制作、发送虚假截图制造商家搞活动的假象,诱骗他人下载诈骗软件。这些行为导致多名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下载涉诈APP,进而遭受财产损失。其中,2023年7月,梁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使受害人梁某某下载涉诈“今世缘酒业”APP,导致该受害人被骗走人民币8.9万余元。

       经审计,梁某某在参与上述犯罪活动期间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1382.24元。2024年9月24日,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梁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梁某某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负责此案。律师团队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分析证据链条,制定了全面的辩护策略。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认定,以及其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否足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作出(2025)沪01XXX刑初22XX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细致的案情梳理,准确把握了案件的核心问题。律师团队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辩护工作:

       首先,律师通过对案卷材料的深入分析,准确认定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地位。这一关键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为被告人争取减轻处罚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律师充分运用当事人具有的法定从轻情节,包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向法庭提出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在量刑辩护方面,律师结合类案判决情况,提出了适度的量刑建议,既考虑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兼顾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矫正可能性。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主要辩护意见。

       本案的成功办理,展现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在复杂网络犯罪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辩护经验,特别是在共同犯罪地位认定、量刑情节运用等方面的专业素养,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邕晖刑字第013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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