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盗窃罪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4日,山东省青州市发生一起抢夺(盗窃)案件。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2009年出生,作案时年仅16周岁,系高中在读学生)明知他人欲实施抢夺手机的行为,仍参与其中。同年5月13日,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案件随后移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后,唐某某及其家属陷入极度焦虑之中。作为在校学生,一旦被定罪,不仅将面临刑事处罚,更意味着学业中断、前途尽毁。面对这一严峻局面,家属经多方了解,最终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唐某某的辩护人。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详细了解了案件始末。经全面梳理案情,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对当事人有利的关键因素:唐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且家属在律师指导下,主动与被害人沟通协商,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国晖律师迅速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明确提出:唐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综合考虑其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已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律师建议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高度重视,专门开展了社会调查,全面了解唐某某的家庭背景、在校表现及社会危险性。2026年5月27日,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国晖律师在听证会上充分阐述了辩护观点,强调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主张给予唐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
【争议焦点】
唐某某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虽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处理结果】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于2026年作出青检未刑不诉〔2026〕XXX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领域取得成功的典型案例。律师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其一,第一时间争取谅解,创造从宽条件。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谅解是检察机关考虑不起诉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国晖律师在侦查阶段即指导家属积极赔偿,争取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为后续不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律师准确判断本案的核心不在于事实层面的无罪抗辩,而在于通过修复社会关系、消减社会危害来争取程序上的出罪。
其二,精准把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同时也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律师在辩护意见中紧扣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强调唐某某系在校学生、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检察机关采纳了上述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避免了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其三,善用不公开听证程序,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2026年5月27日,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听证审查——这一程序不仅保障了各方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也为辩护人提供了直接向检察机关阐明辩护观点的平台。国晖律师在听证会上充分阐述观点,使检察机关更加全面、客观地评估案件情节。
▼ 实用法律知识分享:
① 不起诉的三种类型: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不起诉(无罪)、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类型。本案即为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适用于虽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情形。
②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本案唐某某被不起诉,更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不影响其未来的升学、就业。
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也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青晖刑字第001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