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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某与两被告经过法院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发布时间:2019-01-24 11: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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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黎某,女,1937年10月27日生,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xx路xx号xx房。
       被告一仇某某,女,1965年3月25日生,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xx路xx号xx房。
       被告二:林某某,女,1988年7月22日生,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xx路xx号xx房。
       原告诉称:黎某与林天某是夫妻,林志某是其两人的儿子。林志某与仇某某是夫妻,两人生育了女儿林某某。林天某于2012年1月22日死亡,林志某于2016年9月26日死亡。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xx街xx号xx房的产权人登记为仇某某、林志某,各占有二分之一,该房屋建筑面积58. 4513平方米。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继承人林志某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xx街xx号xx房的遗产(房屋的一半),由原告与两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
       被告表示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争议焦点】    
       该房屋应该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林志良所占的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xx街xx号xx房房屋产权份额(占整间房屋二分之一)由原告黎某与被告仇某某、林某某各继承三分之一,继承后由原告黎某占有该房屋六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仇某某占有该房屋六分之四的产权份额,被告林某某占有该房屋六分之一产权份额;原、被告在2018 年8月3日前互相协助对方到房管部门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需过户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
       二、本案受理费525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三分之一,每人承担1750元,两被告在2018年8月3日前将应负担的受理费支付给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继承纠纷。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调解解决双方纠纷。该调解协议内容是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下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经法院依法确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07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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