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住址: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叶某,女,住址:高州市沙田镇。
原告诉称,2019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经XX地产中介公司,将原告址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XX号房出租给被告使用。为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订立了《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期为2019年10月1日始至2020年9月30日止,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600元整,保证金为人民币5200元整,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第5日前,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
被告承租后,10月份的租金2600元整有按期支付,但之后11月份与12月份的租金则须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才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还原告两月的租金共5200元整。按照《房地产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被告应按时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承租方须按当月租金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缴纳租金达10日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该房产,有权处理屋内一切物品并没收保证金。原告本就可以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但因心怀慈悲而没有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
2020年1月份的租金,被告又再拖欠。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才于2020年3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还原告1月份租金与电费共2747.67元(租金2600元,电费147.67元),而2月份的租金不管原告怎么催讨都无付还。拖延到3月份,原告再与被告催讨2月份、3月份的租金时,被告则通知原告要提前结束租期,原告不同意并委托一位亲戚过去与被告交涉。但被告毫不讲诚信,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亲戚后强行离去。被告离开时,房屋的次房大灯故障无修理,房子的卫生没有打扫, 3月份的水费也没缴付。
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果,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2、判决被告付还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18200元;
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2314元;
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灯泡修理费、卫生打扫费及电费共人民币380元;
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
一、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已经在2020年3月28日解除;
二、双方租金已经结清,答辩人无需支付原告诉请的租金18200元;
三、原告主张答辩人支付违约金32314元没有任何依据,纯属原告夸大事实,为自身谋取利益;
四、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与答辩人无关。
【争议焦点】
涉诉《房地产租赁合同》是否应当撤销?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叶某同意在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7000元予原告张某;
二、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6.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自行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后原告以被告拖欠房租及水电费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进行答辩,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各退一步,自愿达成调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FHMZ047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