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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国晖律师促原被告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2024-05-04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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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市A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某,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原、被告于2020年6月5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并完成了货物的安装调试。但是,原告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后,被告仅支付了70%的合同总金额,依照约定,被告应于验收合格后支付20%的货款334400元及两年后付清10%的质保金167200元,但是被告为了拒付剩余货款却以环保不达标、拒绝通过验收原告交付的产品,但是被告已使用原告的产品,并投入检测,尤其是原告通过被告的公开网站及政府部门的职能部门得知被告已经取得cma证及环评手续、环评排污手续等。为此,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被告发出付款通知书,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该部分货款,也未作任何回应。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净化处理系统设备未验收,达不到排放标准。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人民币501600元(其中货款334400元、质保金167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000元,利息以501600元为基准按LPR从2023年5月4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暂计16000元。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造成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及差旅费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多少款项?
      【处理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山东B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前支付原告东莞市A公司货款39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双方关于2020年6月5日《产品购销合同》所涉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63元、财产保全费3283元均由原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而被告仅支付了70%的合同总金额,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不还款。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整理,研究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就此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210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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