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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国晖律师助委托人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24-05-29 10: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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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美容院,法定代表人:任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美容院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XX民初30XXX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XX美容院称其实际向郑某提供完24次服务,郑某在接受服务后亦进行签字确认,在为期3个月的服务过程中从未以服务未达到效果而向XX美容院提出过异议或中止接受服务,在服务终结半年时间亦从未就服务效果未达双方约定疗程效果提出过任何异议,服务期间自愿领取了XX美容院服务期间赠送的护肤产品、接受多项除胸部特护项目外的其他免费服务,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XX美容院退还被XX美容院70%服务费,明显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明显过重。上诉人XX美容院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XX美容院无需退还郑某服务费55300元;
       2.本案上诉费用由郑某承担。
       国晖律师作为被上诉人郑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
       1.XX美容院提供的“胸部特护”项目实收79000元,24次按摩服务,单次服务价格为3291元,明显高于同类服务市场平均价格,其价格极其不符合普通保健按摩市场定价。
       2.XX美容院在销售及提供服务过程中,系以“丰胸按摩”诱导被上诉人,多次以肯定回复让被上诉人相信其按摩服务能让其胸部由A杯变成B杯,被上诉人的服务效果期待仅为“按摩胸部”“A杯变B杯”,XX美容院擅自曲解被上诉人原话,被上诉人从未明确表示其有改善亚健康的服务效果期待。
       3.XX美容院称一审判决系根据消费者服务后主观效果不佳而判处其返还70%的服务款项,明显曲解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的重点系XX美容院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服务瑕疵,其提供的服务未实际达到被上诉人期待和XX美容院承诺的效果,即该案涉服务合同的“按摩丰胸”“A杯变B杯”的合同实际目的无法达成。
       4.XX美容院存在明显服务瑕疵,在服务过程中没有向被上诉人真实全面且明确披露该胸部特护服务的具体明细内容及真实信息,也没有提供任何纸质项目内容介绍及书面合同给被上诉人。
       5.XX美容院所出收据表明该胸部特护项目价值88000元,以虚假的“优惠价”收取79000元,未向被上诉人公开该项目收费标准及明细子项目收费标准,也无收费合同说明,甚至也不开具发票。
       6.XX美容院的许可为经营室美容(不含医疗美容),经营范围为保健按摩、美容服务。其无资质进行专业中医按摩及美瞳线、面雕等医疗美容项目。
      【争议焦点
       上诉人XX美容院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关于服务合同的解除及返还款项的问题。因现有证据并未能证明XX美容院提供的服务已达到丰胸的效果,郑某已接受相当时间的服务,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责任酌定XX美容院向郑某退还70%的服务费55300元理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XX美容院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5元,由上诉人XX美容院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服务合同,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丰胸按摩”服务,因合同实际目的无法达成,故被上诉人委托国晖律师维权。国晖律师接受被上诉人的委托参与诉讼,协助其收集整理证据、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最终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主张,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HHMS001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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