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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将房屋转租他人,出租人起诉后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19-09-03 1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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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投资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
       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号。
       第三人:姚某,男,1970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街X号。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8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续约合同》,约定原告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使用租期自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人民币15,000元,于每月五日前交清当月租金,如有拖欠,按每天计算滞纳金人民币2%等。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租赁物交付第三人使用。租赁期满, 第三人将租赁物给被告使用,并由被告直接向原告交纳租金、水电费、管理费。但被告自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拖欠租金、水电费、管理费,原告多次与其交涉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物;
       3、判令改、扩建的临时建筑等不动产归原告所有;
       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和直至实际交还租赁物时的使用费;
       5、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人民币90,000元;
       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发表了答辩意见,并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2、免除从2013年5月1日至租赁物正式交还原告期间的租金; 3、原告向被告支付重建装修补偿金100万元,被告收到补偿金后再将租赁物交还原告;4、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涉案的《续约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多少费用?
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作出( 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投资发展公司返还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梅华路X号YY酒家旁的“ZZ会所”物业;
       二、 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投资发展公司支付截至2016年12月30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66万元;
       三、原告深圳市XX投资发展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补偿改扩建费用473782. 48元;
       、驳回原告深圳市XX投资发展公司的其它本诉请求;
       五、驳回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后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续约协议》,将租赁物租赁给第三人,后第三人将租赁物交予被告使用,租金由被告直接交予原告,后被告多次拖欠租金,原告索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在经过调查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177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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