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系1992年出生的广东省居民,被告徐某为1999年出生的广东省居民,被告刘某为1986年出生的湖南省居民。徐某与刘某曾合作经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菜鸟裹裹业务,2022年7月10日,某某与徐某签订《XX裹裹承包合同》,约定某某承包该区域菜鸟裹裹业务,向徐某支付移交费用80000元,合同到期后退还,且每月向徐某支付抽佣20000元。
合同履行期间某某经营状况良好,2022年12月12日,双方经协商重新签订《裹裹移交合同》,约定某某再支付110000元买断该业务经营权,原80000元移交费用不再退还,徐某完全移交经营权,不再享有相关权利。某某依约足额支付了110000元款项,持续正常经营该业务。2023年3月底,刘某以徐某欠付其款项为由,要求某某支付30000元,否则将收回经营权,某某因经营权登记在刘某名下无奈支付该笔费用。2023年8月30日,徐某以某某未结清商家件刷单费用、经营数据不达标为由,直接收回某某的菜鸟裹裹业务经营权,导致某某无法继续经营。
某某认为徐某无合理理由收回经营权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刘某亦存在胁迫付款的情形,多次与二被告协商退费事宜均遭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刘某共同退还移交费用80000元、110000元及被胁迫支付的30000元,支付以220000元为本金的违约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争议焦点】
徐某收回经营权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徐某是否应退还某某190000元移交费用;刘某是否需对案涉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某某190000元,驳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继续代理某某参与二审诉讼。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徐某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某某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对徐某采取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链,固定某某支付款项的转账凭证、合同文本、经营权被收回的相关记录等关键证据。庭审中,律师针对徐某提出的“经营数据不达标、网点被汰换”等抗辩理由,结合合同约定和菜鸟裹裹网点汰换的法定流程,指出徐某未举证证明网点汰换的法定程序,且其自述行为存在矛盾,收回经营权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同时,律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厘清刘某与本案的法律关系,明确其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某某对其的诉请缺乏依据。二审阶段,律师针对徐某提交的新证据进行针对性质证,充分阐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促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佛晖民字第090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