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知识产权部 > 国晖案例

加盟解约后保证金拒不退还,国晖律师胜诉助当事人全额追回
发布时间:2026-02-11 15:40:32
浏览量:11

      【案    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男,1972年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告为广西南宁XX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流公司”),住所地位于南宁市AA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2017年12月,某某与XX物流公司签订《加盟协议书》,约定XX物流公司作为中通快运AA区唯一代理方,许可某某在指定地域范围内使用中通快运相关商标,经营全国公路零担快运业务,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

       合同签订后,某某按约定向XX物流公司支付了5万元保证金,双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XX物流公司为某某的服务点提供邮件派单、收寄件及派送上门等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因经营规划调整,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加盟合同解除协议》,明确解除此前签订的加盟合同,XX物流公司确认某某已支付的加盟保证金共计6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全额退还,超期则按月息5%支付罚金。

       然而,约定的退款期限届满后,XX物流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经某某多次催告仍拒不退还保证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XX物流公司返还保证金6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解除协议》是否合法有效;XX物流公司是否应返还6万元保证金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处理结果】 

       南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XX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退还某某保证金6万元;支付以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649元,由XX物流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某某已通过合法途径推进款项执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核心事实,明确本案关键在于《加盟合同解除协议》的效力及被告的违约事实。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整理了加盟协议书、解除协议、保证金支付凭证、催告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证明双方自愿解除合同、被告承诺退款却逾期未付的违约事实。

       针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律师及时协助当事人办理公告送达等程序,确保诉讼程序顺利推进。庭审中,律师围绕解除协议的合法性、被告违约的事实及利息计算的合理性展开充分论述,指出被告未按约定退还保证金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低于双方约定的罚金,属合理诉求,应得到支持。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NHMS0674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