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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成功抗辩,国晖律师助被告免赔20万
发布时间:2026-08-18 1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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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原告深圳市AA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侵害其名为“BB生产工艺”、专利号为ZL2020XXXXXXX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将被告佛山市南海区BB工艺设计服务部(以下简称“被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经营的拼多多“某内衣”店铺及淘宝“某企业店”店铺中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其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3、5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半成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告经营者莫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被告经营者莫某某,1994年出生,广东省肇庆市人,在佛山市南海区经营一家工艺设计服务部,主要从事专业设计服务及互联网销售。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案件材料,发现原告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固定了侵权证据,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确实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高度相似,侵权事实较为清晰。在此不利局面下,国晖律师将辩护策略重点转向了“合法来源抗辩”及“侵权责任减免”,而非对侵权事实本身进行无谓的否认。

       律师指导被告经营者全面梳理了其与上游供货商及其股东孔某某、欧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交易凭证。证据显示,被告自2024年至2025年期间,长期、稳定地从天婵公司股东处采购涉案产品,双方的交易模式固定,且有明确的产品图片沟通记录。更为关键的是,天婵公司及其股东在另案中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同类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争议焦点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能否据此免除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但法院同时认定,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关联案件生效判决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侵权产品系从案外人天婵公司及其股东处购得,被告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无需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但需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并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2200元。原告主张的20万元赔偿诉请及其他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成功运用的范例。在侵权事实基本成立的情况下,国晖律师精准地捕捉到了法律赋予销售者的免责机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的深刻理解和娴熟运用,成功为客户实现了“止损”。

       首先,律师着重构建了“善意”与“合法”的双重防线。一方面,通过梳理完整的交易链条,证明了被告在采购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系通过正常商业渠道以合理对价购入,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另一方面,律师敏锐地利用关联案件的生效判决,将上游供货商“制造者”的身份予以锁定,这不仅强化了合法来源证据的可信度,也巧妙地引导法院将侵权责任追溯至真正的源头制造者,符合我国专利法“追源打链”的司法政策导向。

       此案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务必注意保留完整的进货合同、发票、付款记录及沟通凭证,这些不仅是商业往来的痕迹,更是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得以免责的“护身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佛晖民字第131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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