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10-08-12 18: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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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 包 人:
本工程由XX公司邀请招标选定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合同工期
制造、安装总工期暂定60 天,自第一笔材料款到账开始计算工期。具体要求待双方协商后确定。
1.6质量等级
要求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7合同价款
按照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 万。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
2.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3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4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3条设计文件
3.1图纸提供日期: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为中标后 7天内
3.2图纸提供套数: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套数为五套。
3.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任何资料,承包人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第4条 驻工地代表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负责本合同施工范围的监理工作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工程师
职权: 负责本合同施工范围的管理工作
4.3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现场执行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现场执行项目经理,下同)代表承包人对工程实施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部为完成本合同中承包人的工作义务及权利,拥有对该工程的人员调配权,资金合理使用、审批权等权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外出 2天以上(含2天)需经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胜任工作的项目经理或技术总负责人,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在 7天内就发包人要求更换的人员以1:3的比率提供拟替选人员给发包人选择,直至发包人挑选到能完全胜任工作的人为止。 承包人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 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元/人 ?次。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一天以上,应向发包人代表提前一天请假并经批准,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元/次;若发生超过三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元/次。无论何种原因,包括请假,项目经理的会议出勤率不得低于80%,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90%,关键工序主施工员和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95%,如不满足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采取从罚款到解除合同的各项措施。
4.4、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4.1、监理单位工程师
发包人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4.4.2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履行工程建设方的职责,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4.3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协议第2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4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有权向承包人发出施工指令,发包人的质量检查组和安全监督组有权在其职能范围内,对承包方发出整改指令,但该指令仍须由工程师签发。
4.4.5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加盖工程建设部指挥部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4.6、项目经理
4.4.6.1项目经理应按投标的承诺组成项目部,健全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
的职能管理人员,明确职能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制定项目管理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4.4.6.1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的章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4.6.2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4.6.3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4.6.4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 5条、发包人工作
5.1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负责“三通一平”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时间: 8 月 1 日 ,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时间: 7 月 28 日 。
(3)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网的保护要求交底。时间: 7月28 日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资料的提供时间:时间: 7月 28日 ,
(5)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7月 26日 ,
5.2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按合同约定组织好工程管理机构,按国家施工规范组织工程施工。
(2)向工程师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遵守XXXX工业园关于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有关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影响的罚款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属第三方施工单位破坏的,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可以可以协调赔偿费用,可以在第三方的结算款中协助扣回。
(6)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应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名单及职责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
b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在发包人提供的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其水、电设置点位置的维护、管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水、电费用按实际计量支付给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线路的架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c本工程施工所需设备、临时设施进入现场后,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需运出现场,需征得工程师的书面同意。
d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e承包人应维护和爱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包括现场周围现有的设施、花草等均不得损害,否则其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f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并做到专款专用。
g配合本项目其他专业的施工,有关配套费由发包人、监理协调。
承包人未能履行5.2.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第 6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6、1进度计划
6.1. 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
工程师 2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6.1.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6.1.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6.2、开工及延期开工
6.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3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小时内不答复,视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6.2.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6.3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24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24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连续停工超过 3天(不含 5天)发包人负责赔偿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承包人的直接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4、工期延误
6.4.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主格构钢柱安装条件;(杯口基础验收合格并混凝土浇捣完成十天以上)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
(6)不可抗力;
(7)本协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4.2承包人在6.4.1.1款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师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没有工期延误。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2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6.5、工程竣工
6.5.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6.5.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 7条、质量与检验
7.1、工程质量
7.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
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7.2、检查和返工
7.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并做好自检互检工作,并随时接受工程师和工程质量组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承包方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中规定需要检测的必须安排检测,检测单位必须经发包方认可并备案。承包方未安排检测的,检测费用由发包方在结算中双倍扣回。
发包方委托第三方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的,承包人应无条件的配合。第三方抽查的项目内容,发包方在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明确,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中已明确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承包方在施工中应通知发包方及时进行第三方的检测。
7.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的项目工程保修期延长一年。
7.2.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赶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7.2.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7.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3.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7.3.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7.4、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 8条 、合同总价款的调整
中标工程范围内,根据发包人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按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图纸的实际工程量对照发包人确认的综合单价据实结算。
本合同招标图纸以外的设计变更是指由设计方提出,经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的设计变更,单项变更估计在 10万元以上的,应按设计变更施工图纸实际工程量对照本合同发包方确认的综合单价签订补充合同,工程款支付依照补充合同的规定。
第 9条、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包人组织生产二个月内,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总合同价款的30%作为材料款,主结构钢柱进场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工程第一笔进度款,屋面结构进场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作为工程第二笔进度款,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同时发包方承担此款项6个月同期银行利息。剩余的合同价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以竣工验收合格后为计算时间,质保期为 12个月。全额支付质保金时间为质保期满后7日内。同时,每笔进度款项,承包人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开具等额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如果施工进度未按要求达到,工期每拖延一天,延期付款十天作为违约处理。
第 10条、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前,承包方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额为 20万 元,第一批主构件进场后7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为转帐支票或银行汇票。开户银行:农行湘潭市分行营业部,地址:湘潭九华经济区江南北路 8号,帐号:18170301040081891 收款单位: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
第 11条、材料设备供应
11.1甲方供应的材料为行车轨道。
11.2承包人采购材料
11.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的,应按照技术协议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 24小时通知监理或甲方工程师复验,监理或甲方工程师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复验。
11.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技术协议及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验合格可以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规范内的检验除外)。
11.2.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11.2.5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发包人不得指定供应商,但可以指定明确品牌。
第12条、工程设计变更
12.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见第 13条和第8条。
12.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4、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 13条、设计变更价款
1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作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
13.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3.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3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3.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第 2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13.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 14条、竣工验收
1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 2套,与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
14.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0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0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4.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0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0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4.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14.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0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1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并视为验收合格。
第 15条、竣工结算:
15.1甲方付款时间期限:收到手续完备的发票之日起 10日内。
第 16条、保修
16.1保修期限:
(1)、钢结构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给排水管道为 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6.2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合同约定的保修金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确认保修金数额,在保修期内,因承包方不能及时维修的,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按实从保修金中扣除,但应及时通知承包方。保修金的支付经发包方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的工程师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16.3保修金利率:保修金不计利率。
第 17条、违约
17.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且每拖欠一天,支付拖欠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承包人同意的延期付款除外),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
17.2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违约责任: 本工程如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工期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同意的延期付款除外),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
因承包人原因累计超过绝对工期 1/5时(包括中间验收时间),发包人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另行选择施工队伍完成遗留项目,承包人按已完工程造价的3%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后双方就已完工程量进行清算,承包人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 10天内与发包人共同核实已完工程量,同时提交工程资料,30日内清算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结算并视承包人再次违约,承包人按已完工程造价的3%承担违约金,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付款。
17.3双方约定:工程实施过程中关于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约定经承包方项目经理签认后,承包方未按约定执行,视为违约行为,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7.4项目经理到岗率若达不到要求,每缺勤一天处以 2000元的违约金,项目经理到岗率由现场监理人员和甲方现场代表每天负责考核。
第 18条、工程分包
非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份分包。
18.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无
18.2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无
第19条、 安全施工
19.1、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随时接受工程安全监督组的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1.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2、安全防护
19.2.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19.3、事故处理
19.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 20条、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1条、保险
21.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第22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湘潭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23条、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为:冶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湘钢监督站。本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结算和交付使用。
第24条、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为:湖南建钢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25条、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
第26条、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27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1. 中标通知书
2. 综合单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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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承包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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