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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部是本所成立较早、规模较大、专业水平突出、业务运作成熟的专业部门之一。本部成立旨在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系统的建筑工程法律服务。 本部由精通建设工程法律的专业律师组成。他们熟悉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兼有建筑专业的背景,他们具有多年建筑工程从业经验,曾有担任大型国有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工程师和专职法律顾问的工作经历,了解建筑工程的特点和企业的需求,熟悉建设领域的专业细节和工作方式及业务流程,能适应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运作过程复杂、纠纷多发的特点,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实务经验,能为各类建筑工程项目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多年来,本部律师受聘于多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建设工程业务,为客户解决了大量疑难、重大的法律纠纷。
Common problems
律师的作用
The role of lawyers
建筑工程部律师
建筑工程部国晖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被告拖欠工程款,财产保全措施令其就范
【案 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湖南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一: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二:保靖县XX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 原告诉称,被告二系XX大厦的建设单位(发包人),被告一系XX大厦的总包单位,原告系XX大厦玻璃幕墙工程的分包单位。2018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一将XX大厦玻璃幕墙工程委托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15天内,原告提供竣工资料和报告由被告一组织验收,超过30天后仍不能按时共同验收时,视为自动验收合格。同时约定,被告一接收到原告合格齐全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审计完毕,超过30天仍无审计结果,则视同被告一认定原告报审数额按报价结算支付工程款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完成上述工程施工并于2019年1月19日将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等提交给被告一,被告一也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总造价予以确认。但时至今日,被告一仅支付330万元工程款外,余款7766613.7元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被告一上述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同时,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被告二作为发包人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7766613.7元。 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434615.2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2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9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602203.84元)。 以上两项费用合计8368817.54元。 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一承担。 四、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相应违约金?被告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遂撤回起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双方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前支付原告湖南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5万元,原告湖南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二、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湖南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湖南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直至审计结果出来为止,原告湖南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诺2022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放弃对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权利,并不以任何理由采取其他措施向被告讨要工程款。 三、原告湖南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同意保靖县XX大厦幕墙工程结算以涉案项目建设单位保靖县XX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审计为准,如保靖县XX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对涉案项目未进行审计,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审计,结算金额以审计为准。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720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207元由原告湖南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式叁份,原被告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提交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留存。 六、本协议于2019年12月27日签字盖章即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是XX大厦工程的分包人,与被告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完成工程后,被告一拖欠工程款,被告二作为发包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被告一、被告二列为共同被告。 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赶到湖南处理诉讼事宜,首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被告一的财产被冻结后主动表示愿意和解。最终在律师介入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283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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