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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案 例】
小敏则反驳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没有外遇;
【本案焦点】离婚一年后,被告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意见】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期限,因原被告的诉讼地位不同是有所区别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那么,被告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被告是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又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符合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精神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而
综上,原告在离婚后再行提出精神赔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