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李**,男,住江苏省 县,身份证号:。 被告:深圳市**置业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 大厦 座 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芩**,男,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妈湾大道号,身份证号: 。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首期购房款人民币24000元。 二、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通过被告的中介服务,与卖方芩**(本案第三人)购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名城五期 单元 号的房产。2007年12月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就上述房产买卖事宜签订了由被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合同编号为:NO:),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及第三人均积极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依约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办理该房产交易必需的赎楼手续。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该房产交易无法继续进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如请。 此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