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承销协议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证券公司 甲方与乙方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承销甲方设立时发行股票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经 省人民政府(批文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文号)批准,决定以募集方式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共 股,其中发起人认购股份 股,其余 股委托乙方以代销(或包销)方式向社会法人及自然人销售。 二、本次发行甲方股票全部为普通股。其中法人股 股,社会个人股 股。每股面值 元,每股发行价额 元,发行总价额为 元。 三、承销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届满而无人认购的股份,由甲方自行处理(或由乙方认购)。 四、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 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书样本交乙方,乙方代为寻求印刷单位。印刷单位须是中国证监会指定厂家。印刷费计入承销费,和其他费用由甲方一并支付。 五、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开办 个认购点,负责向认购人发放认股书、接收认股人填好的认股书。每日向甲方书面报告认股情况。认股期间届满后3日内,乙方应以书面向甲方交付认股人名册。 六、认股数量超过公开发行数量时,由甲方从下列方法中采取一种方法,委托乙方按此方法,在 年 月 日前确定认股人: 1.抽签; 2.比例配售; 3.比例累退; 4.认股多者优先。 七、乙方按甲方指示方法确定认股人后,应向甲方交付确定认股人清册。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向各认股人发书面通知(公告),通知认股人去甲方指定银行缴纳股款。 八、股款缴纳期间届满后3日内,甲方或由甲方委托指定银行将缴款人清册交乙方。对逾期不缴股款的认股人,由乙方以甲方名义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经催缴仍不缴纳者,由乙方向其发出失权通知书。 九、甲方经登记正式成立后,应通知乙方向认股人发放股票,发放方法由乙方定。乙方发放股票后,应按甲方要求制成股东名册交付于甲方。 十、本次承销费用(含广告费、股票印刷费、通信费等)为承销总价额 ‰。乙方发放股票结束后 日内,由 股份有限公司代甲方向乙方一次划拨完毕。 十一、甲乙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二、甲乙双方对协议执行有争执时,应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声明不服。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 股份公司成立后,无条件继受甲方权利义务。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筹)(章) 发起人代表:(签名) 地址: 省 区 街 号 乙方 证券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住所: 省 市 区 街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