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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原告起诉被告不当得利,国晖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
发布时间:2022-01-25 15: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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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曲某,女,汉族,户籍住址:黑龙江省双城市杏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份被告入职深圳市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做业务员,原告此时为该公司总经理,双方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2016年12月份,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蔡某、曲某结婚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8年农历9月20日结婚,原告基于对双方将要结婚事实的确信,将个人合法收入转账给被告交由被告保管, 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12月7日多次共向被告转账人民币628600元。基于对双方将要结婚的事实确信,原告于2017年7月以被告名头竞拍取得深圳市小汽车指标,并由原告支付了竞拍款项49100元。2017年9月12日,原告以被告名义向深圳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E200L,原告共计支付了304996元首付,后又连续支付了两次贷款共计13076元。2018年1月4日,原告发现被告同时与其他人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后在2018年1月6日被告不辞而别,原告多次通过各种方式要求被告返还由其保管的原告钱款以及实际为原告所有的奔驰车,但被告拒不退还。
       原告将巨额自身合法财产转于被告是基于对双方将要结婚的事实的确信而交由被告保管的行为,现被告又同时与其他人保持男女关系,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且被告明确表示拒绝与原告结婚,其占有原告财产的合法依据消失,应当向原告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院,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628600元及车牌号为粤B*****的奔驰车(价值519296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 1、被告于2016年9月入职案外公司,原告也就职于该公司。两人相识后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同居。因原告缺少创业启动资金,为支持原告创业,被告在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转账134420元,原告应向被告偿还该借款。被告要求在分割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时予以处理。2、原告为维持同被告之间的婚外情关系,曾向被告赠与部分财产作为补偿。3、被告系原告公司员工,受原告委托代原告向客户胡吉林支付了业务款项共计222902元。原告在2017年6月份向被告转账的款项中就包含了归还被告上述代付款项。4、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久,双方之间的生活、工作交叉在一起,共同开支较大,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款项部分被用于生活、工作开支及被告的工资。5、涉案车辆应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按同居析产纠纷进行审理。原告主张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并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包括三个要件,即一方取得不当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原告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起诉被告,要求其返还财产。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参与诉讼,通过举证、质证、发表答辩意见,最终证实原、被告双方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系同居关系,原告所主张的转账款项、购买车辆的相关款项均发生在上述期间,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非属不当得利。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69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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