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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分手被起诉返还,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5-12-23 15: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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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婚约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男,2001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被告XX,女,2002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

       2022年11月,原告某某与被告XX通过网络相识,2023年1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通过抖音、淘宝、京东等平台为被告购买手机、照相机、手表、黄金饰品、化妆品等物品,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工商银行多次向被告转账,用于日常消费及生活开支。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4年8月分手。

       2025年,原告以“双方曾约定缔结婚姻,案涉款项及物品属于彩礼”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返还彩礼112681.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385.98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返还40000元。原告称,被告曾以分手相要挟索要钱财,其筹集30万元要求登记结婚时,被告明确拒绝,故案涉赠与应予以撤销并返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XX委托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与被告深入沟通案件细节,全面梳理案涉款项及物品的性质。律师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据,同时指导被告收集整理自身向原告的转账记录、恋爱期间日常沟通记录等反驳证据。

       通过细致分析,律师发现核心问题在于“案涉款项及物品是否属于彩礼”:一方面,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婚约约定,案涉转账及消费多为恋爱期间的日常支出、节日馈赠及小额往来,符合一般恋人增进感情的赠与特征;另一方面,被告在恋爱期间也向原告转账41752.02元,双方存在双向经济往来,并非原告单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给付”。基于此,律师制定了“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突出双向往来事实”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明确提出案涉款项及物品不属于彩礼,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1.案涉转账款项及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彩礼;2.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返还案涉款项及物品,返还金额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某某22600元(含分手后原告转账及贵重物品折价款);二、驳回原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1元,由原告负担891元,被告负担4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面对原告以“彩礼返还”为由的诉讼主张,律师紧扣“彩礼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核心法律特征,通过梳理双方资金往来明细、区分日常赠与与彩礼的法律边界,成功反驳了原告的核心诉求。律师不仅指导被告收集提交了自身向原告的转账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双向经济往来,还针对原告证据中的模糊不清、无明确指向的部分提出异议,有效削弱了原告的举证力度。最终,法院认可了案涉款项及物品多为一般赠与的认定,仅判决被告返还分手后的转账及贵重物品折价款,大幅降低了被告的责任负担,充分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邕晖民字第119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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