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8日8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小区西侧人行横道处时,与同向行驶左转弯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25年5月12日死亡,时年68岁。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确保安全转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一临时停车车辆驾驶员田某某无事故责任。
被害人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长女李某某、次女李某某、长子李某某、次子李某某等五位近亲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家属整理证据、核算损失,并依法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孙某某及肇事车主韩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8382元。
【争议焦点】
1. 被告人孙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量刑?
2. 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如何分担?
3. 被害人李某某的次子李某某是否符合被扶养人条件?
【处理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国晖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医疗费票据、被扶养人情况证明、赔偿明细表等完整证据,并发表了全面的代理意见。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人孙某某赔偿五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5万元(交强险赔偿部分除外);
二、付款方式:2025年11月22日前付25万元,2026年11月1日前付7万元,2027年11月1日前付7万元,2028年11月1日前付6万元(均付至原告共同指定的账户);
三、如被告人有任一未按约履行,原告人可就未履行总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涉及刑事责任追究与民事赔偿双重问题。律师指导家属系统整理了医疗费(74139.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票据,并根据山东省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062元/年)精确计算死亡赔偿金648744元,根据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丧葬费55366元,根据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计算妻子王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6925元(31625元/年×9年÷5人)。各项损失合计888628.47元,扣除交强险已赔付198000元后,剩余690628.47元,为调解谈判提供了明确的数额基础。
根据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被告人应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90%赔偿责任,这一主张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为后续调解奠定了有利基础。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准确把握被告人希望获得从轻处罚的心理,积极推动民事部分调解。最终达成的45万元赔偿款,加上交强险已赔付的198000元,家属实际获得赔偿总额达648000元,充分保障了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调解协议中设置的分期付款及违约责任条款,既考虑了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又为家属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青晖交字第002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