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追偿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被告吴某某与AA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8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化24%,并按合同约定方式分期还款。同日,吴某某与天津BB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担保公司为其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同时明确约定若担保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则有权足额向吴某某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代偿款项、逾期违约金以及为实现追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合同签订后,贷款人AA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如约向吴某某发放了贷款8000元。然而,吴某某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天津BB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分别于2023年3月26日代偿1428.21元、2023年4月26日代偿1428.21元、2023年5月26日代偿5557.96元,三次代偿共计8414.38元(其中本金8000元,利息及罚息414.38元)。
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吴某某未向担保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后担保公司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了CC科技有限公司,并通知了吴某某。CC科技有限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通知了吴某某。原告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债权的最终受让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某偿还未还本息8414.38元及逾期违约金。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原告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律师首先梳理了本案的法律关系链条:借款合同关系——保证合同关系——债权转让关系——追偿权关系,明确了每一环节的法律效力。律师认真审查了《个人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放款凭证、代偿证明、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等全部证据材料,确认证据链完整、合法、有效。
在诉讼策略上,国晖律师准确把握了追偿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围绕“担保公司已实际代偿”“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原告合法取得债权”三个核心要件组织证据。考虑到被告吴某某系外省居民且可能消极应诉,律师提前做好了缺席审理的预案。同时,律师对违约金计算标准进行了审慎评估,依据合同约定提出了以8414.3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被告吴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国晖律师当庭出示了全部证据原件,并发表了充分的代理意见。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合法取得案涉追偿权及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个人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被告吴某某不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天津BB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后有权向其追偿。原告合法受让案涉债权后,对被告享有追偿权。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原告按《个人借款合同》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酌情支持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吴某某偿还代偿款8414.38元及违约金(以8414.3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追偿权纠纷,涉及借款、保证担保、债权转让等多个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担保公司将代偿产生的追偿权先后转让给两家公司,最终由原告受让,每一次转让均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国晖律师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了原告系合法的权利主体。
在追偿权纠纷中,债权人应当注意保留完整的代偿凭证、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债务人的凭证;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邕晖民字第162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