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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国晖律师助担保人全额追偿20.6万!
发布时间:2026-05-23 1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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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追偿权纠纷

      【案情简介
       姚某与张某系同乡。2018年2月14日,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案外人唐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130000元,约定利息为“一分息”(即月利率1%)。姚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作为担保人,姚某基于担保责任,代张某向债权人唐某某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截至2025年1月,姚某已向唐某某全额清偿借款本金130000元。自2018年借款发生之日起至2025年清偿完毕,姚某每年向唐某某支付利息15600元,共计支付利息109200元。

       在此期间,债务人张某仅向姚某累计支付利息33000元。也就是说,姚某代付利息109200元,张某只给了33000元,尚欠利息76200元。加上代付的本金130000元,张某共欠姚某206200元。

       此后,姚某多次通过微信聊天、电话等方式向张某催款,即便到了2024年、2025年仍持续催讨。然而,张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既不还本金也不付剩余利息。姚某作为担保人,本是出于好心帮忙,结果自己掏腰包替人还了债,对方却 翻脸不认账,实在令人心寒。

       无奈之下,姚某委托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全部证据,包括:2018年张某出具的《借条》、姚某向债权人唐某某转账的代偿记录(本金及利息)、张某向姚某支付33000元利息的转账凭证、以及双方历次微信聊天记录和催款记录。

       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清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姚某作为担保人,已实际代张某向债权人唐某某清偿了全部借款本息,依法享有对张某的追偿权。张某仅支付33000元利息,剩余本息206200元拒不偿还,已构成违约。

       律师向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76200元,合计206200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承认欠款事实,但表示目前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付清。国晖律师敏锐把握调解机会,既坚持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对原告极为有利的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担保人代债务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全额追偿?债务人仅支付部分利息的情况下,剩余利息应否支持?

      【处理结果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2026)皖0522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

       一、张某确认尚欠姚某代偿本金及利息合计206200元,分期支付:2026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26年6月19日前支付50000元;2026年9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56200元于2027年2月3日前付清;

       二、违约加速到期条款:若张某未按上述约定期间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姚某有权就下欠全部本金及利息提前一次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219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51元,合计3748元,由张某负担,于2026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姚某。

       至此,姚某成功追回全部代偿本息20.62万元,诉讼成本也由对方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担保人代偿后向债务人追偿”的纠纷。

       许多担保人不知道,在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后,自己享有法定的追偿权。《民法典》第七百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律师完整提供了借条、代偿转账记录、债务人部分还款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债务人借款→担保人代偿→债务人部分还款→尚欠本息”的完整证据链,使得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

       担保人代偿的利息包括其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全部利息。本案中,姚某每年向债权人支付15600元,7年共计109200元,扣除张某已付的33000元,剩余76200元利息均有据可查。律师逐一列明代偿利息的时间、金额,使得法院和被告均无异议。

      ↓ 实用法律知识:

       为他人做担保务必谨慎。一旦实际代偿,务必保留全部代偿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并及时向债务人催款、保留聊天记录。担保人代偿后的追偿权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为3年,自代偿之日起计算。在调解或和解协议中,务必加入“加速到期条款”,这是保障债权快速实现的有效工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182号案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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