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夏某原系同事关系。自2022年起,夏某因偿还信用卡债务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李某某提出借款请求。出于对同事的信任,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向夏某出借多笔款项。其间,夏某断断续续偿还了部分借款,但始终未能全部还清。
2022年6月至9月期间,李某某累计向夏某转账出借共计161800元,夏某先后还款123000元,经双方对账,尚欠本金38800元。此后,李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夏某催要剩余借款,但夏某要么以各种理由推诿,要么直接不予回复,始终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2025年12月,李某某自行整理材料后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要求夏某返还借款本金38800元及相应利息。然而,由于缺乏专业的证据组织意识和法律知识,李某某对于如何有效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如何计算利息等问题感到困惑。
此时,李某某决定委托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了详细沟通,全面梳理了2022年至今的全部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律师发现,虽然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借条,但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包含了“借钱”“还钱”“还差多少”等关键内容,结合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某某补充调取了所有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并对聊天记录进行了系统截图、整理和标注。同时,律师注意到,在起诉后、开庭前,夏某于2026年3月21日又向李某某偿还了4000元。国晖律师当机立断,在庭审时将诉讼请求中的本金金额从38800元变更为34800元,体现了诚实信用和合理减损的原则。
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夏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国晖律师向法庭完整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并就借款事实、还款情况、利息计算依据等进行了清晰陈述。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张。
【争议焦点】
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仅凭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的情况下,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处理结果】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国晖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2026)皖152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34800元及利息(利息以34800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夏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借条”民间借贷纠纷。
在证据方面,许多当事人误以为“没有借条就打不赢官司”。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音录像等证据综合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事实。国晖律师指导当事人系统整理了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借款、还款、对账的全部对话内容,并配合银行/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即便被告缺席未到庭,法院也能独立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
律师敏锐捕捉到起诉后被告又偿还了4000元这一重要事实,主动在庭审中将诉讼请求中的本金金额调减,避免了当事人因“多主张”而被法院驳回部分请求的风险,也体现了律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最终,法院不仅支持了全部本金,还支持了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年利率3%)计算的逾期利息,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用法律知识: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时,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逾期不还的,出借人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或催告之日后的逾期利息,利率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切记:微信聊天记录中要保留好“借钱”“借多少”“什么时候还”等关键对话,转账时务必使用备注功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219号案档案编写】